依據消保法規定,本店提供所有消費者收受商品後七天猶豫期之權利,自您收訖商品後起算七天內,如您不願買受所收受之商品,請您退回商品並以書面或E-mail通知本店鋪,本店鋪將立即為您處理退貨事宜,並請您注意以下事項:
《一》在您收到貨品後,請儘速確認您所訂購的商品,如有非人為因素所致之商品損毀、刮傷、或運輸過程造成包裝破損不完整的情形,請您儘速通知本公司客服人員,我們會進行商品瑕疵或損壞鑑定,並儘速為您更換新品。
《二》如您需辦理退換貨時,請E-mail或來電至本店鋪,並提供以下資訊:
1.訂單號碼;
2.姓名及聯絡電話,以及E-mail地址;
3.退、換貨原因(非必填)
《三》當您欲退貨時,依民法規定,您與本店鋪應互負交易解除回復原狀之責,因此:
1.請您維持商品之全新狀態,並請確保主要商品、商品外包裝盒、使用手冊、註冊回函、週邊零件、發票、相關配件等均無任何遺漏,連同原來的包裝一併退回,以便本店鋪為您處理退款事宜。
2.若商品以及商品外包裝發生因不當使用、拆卸等人為因素所致之故障、損毀、磨損、擦傷、刮傷、髒污、包裝破損不完整之情況,導致無法完整退回本店鋪時,本店鋪將向您酌收回復原狀之費用,或依商品之保存狀況按比例向您請求商品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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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貨流程:
買家需自費將商品完整寄回(使用新竹貨運或是黑貓)
→本公司收到商品時確認商品完整將進行退費
(退費流程為7天)
4.退貨退款資訊:若商品無瑕疵7天內退貨,須扣除我司寄送的運費+手續費用依總金額的1.1%扣除
收到商品若有故障問題,請第一時間用電話方式或是+LINE與本公司聯繫
重要※ 務必於7天內將商品寄回至本公司 ※重要
※行政院公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已於 1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一、 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 7 天猶豫期的例外情形,因應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修正,行政院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公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並於 105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二、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於網路買賣下列商品,得不適用消保法 7 天 猶豫期之規定,所以如果店家有針對下列商品預先告知消費者不提供 7 天猶豫期時,消費 者就不得向店家主張 7 天猶豫期退貨。
1. 商品有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之性質。因其本身容易快速變質腐 壞,保存期限少於七日,或雖較七日稍長,惟解約時即將逾期,均不適宜退還後再出 售。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商品。因您有充裕的資料與時間選擇是否進行本次交易。
3 . 報紙、期刊或雜誌。因此類出版品具有時效性。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 提供。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如:機票等。
8. 依消保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經主管機關已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之商品或服務。如:藝文展演票券、旅遊住宿票券、餐飲票券等。
三、 如 貴店家對上列商品及服務之解釋有所疑義,請務必詳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 事用準則」條文說明。
四、 另提醒,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發生在 105 年 1 月 1 日前之所有交易及消費爭 議,均適用舊法(即所有於網路上販售之商品均需提供 7 天猶豫期)而不適用新法。
*參考資料
1.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用準則總說明
2.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用準則(見附表)
3.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本法對本法施行前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或已提供之服 務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