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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天政策

禁止刊登、販賣商品

如店舖有以下商品或行為,台灣樂天市場得逕行移除該商品頁面

    槍砲、彈藥、刀械等具殺傷力武器

因下列物品具有殺傷力,對於社會危害性高,故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進行管制,不得於網路上販賣:
一、具有殺傷力之槍砲: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等。
二、具殺傷力之各類炸彈、爆裂物: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等。
三、非供正當使用之刀械: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各類型鏢刀、非農用掃刀、鋼筆刀、蛇刀、十字弓等

    爆竹煙火
爆竹煙火是指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之物品,例如:仙女棒、水鴛鴦、沖天炮、高空煙火等。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規定,不得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販賣爆竹煙火,依法於網路不得販賣,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毒品、相關產製品及吸毒用具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規定,禁止販賣之項目包含毒品、毒品產製品、專供吸食毒品之器具,違者最重得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併科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罌粟、大麻、安非他命等,及其種子、幼苗、花、葉等。
二、毒品產製品:包含使用前述原料(包括花、葉、種子)製成之任何產製品,例如大麻線香、鴉片線香、罌粟花保養品等。
三、專供吸食毒品之器具,如針筒等。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21條之規定,現行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查詢網址:https://flora2.epa.gov.tw/ToxicC/Query/database.aspx),例如:汞、石棉、砒霜、吊白塊及香豆素等,不得販賣或轉讓予未取得許可證/核可者,且販賣或轉讓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交易當事人身分之交易平台為之,違者最重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菸品及外觀印有菸品相關之產品

依「菸害防制法 」規定,以下商品不得於網路上販賣:
一、菸品: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等,違者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違者得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三、印有菸品商標之服飾、菸盒、打火機等衍生性商品,除非在外觀上能夠明顯確認其與廣告菸品無關,否則將視為菸品廣告,如有違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還請店家務必注意。

    電子菸

一、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產品目前已被列為藥品管理,未經核可不得販賣,否則有違「藥事法 」第22條,違者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不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產品,若宣稱療效(例如:幫助戒菸、減少菸癮等),將以違反藥事法及菸害防制法論處。

    酒類
酒類商品是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除一般紅酒、啤酒外,亦包含樣品酒、紀念酒等。依菸酒管理法 之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如有違反,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益彩券
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不得發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十八歲者,由於網路尚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因此公益彩券禁止於網路刊登販賣,違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將售得之價金與所中獎金同額之款項、已發給獎金同額之款項或逾期未兌領獎金全數,充作公益彩券盈餘。

    政府專用垃圾袋
按「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店家不得販賣專用垃圾袋,且專用垃圾袋目前尚未開放於網路銷售,故不得於台灣樂天市場販賣。再者,專用垃圾袋為廢棄物清理處理費收費專用,不得將專用垃圾袋作商業促銷或各種活動贈品,請各位店家注意。

    警械
依「警械使用條例 」規定,警械(例如:警槍、警棍、警銬、瓦斯槍等)屬於管制品,未經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警械。

    軍警服飾及相關物品
禁止刊登販售執法人員(例如:警察、憲兵等)所使用之含有勳章、徽章之服裝或用品(例如:制服、帽子等),以防止有心人士假冒執法人員,而違反「刑法 」第159條公然冒用公務員之規定。

    流通貨幣
所謂流通貨幣,指目前仍有效,得持以購買商品或服務之紙鈔或硬幣,國內及國外發行皆屬之,紀念幣則不在此限制內。非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或外幣收兌處,不得於網路開店進行外國貨幣之買賣行為,否則將有違「銀行法 」之規定,依法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若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另有加重處罰之規定。

    有價證券
因「證券交易法 」對有價證券(例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買賣有所限制,違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故不得於本平台販賣有價證券。

    色情或暴力出版品

一、凡屬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例如:書籍、雜誌、漫畫、影片等),即便有附加封套或警告標示仍為違法,違者將以「刑法」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故一律禁止刊登此類商品。
二、若散布、播送或販賣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涉及兒童或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或有其意圖而持有前開商品,則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活體動物、保育類動物及其產製品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實行動物保育,禁止於銷售任何活體動物(包含但不限於貓、狗、觀賞魚、寵物烏、烏龜等)、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例如:象牙製品、美洲豹皮草、熊掌等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違者將以「野生動物保育法」裁處,最重得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動物用藥

所謂動物用藥品,係指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促進或調解其生理機能之原料藥、製劑或成藥。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驗局98年 5月19日防檢一字第0981472765號函釋:「查『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足供營業所需之面積,(二)通風良好環境清潔,(三)有六十燭光以上之光度,(四)與住家、不清潔處(所)有適當之隔離,(五)專設櫥櫃及鎖具,(六)需要冷藏、暗藏或冷凍者,有其設備。爰此,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有實體販賣場所販賣動物用藥品。綜合以上所述,網路販賣動物用藥品情境不符上開規定,故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不得於網路上販賣動物用藥品。」,如經查獲於網路刊登販售動物用藥品者,可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非合法輸入之應施檢疫物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第1項之規定,若為主管機關公告之應施檢疫物(例如:進口之火腿、香腸、鵝肝醬、豬皮、含肉之烘焙餅類等)應於進口前,依規定申請檢疫。依同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擅自輸入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行為人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為防範非洲豬瘟疫情擴散,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8-3條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治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公告,刊登應施檢疫物者,須事前確認商品為合法輸入檢疫,如未經合法輸入檢疫者,不得於網路上刊登販售。違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18款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三規定案件裁罰基準,處新臺幣三萬至十五萬元之罰鍰,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人體器官、細胞或骨骸
販賣人體器官、細胞或骨骸不僅違反善良風俗,亦違反法律規定。人體器官包括人體之眼球、牙齒、肝、腎、脾、胃、皮膚、骨髓、血液等,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不得於網刊登買賣或仲介交易之訊息或廣告,違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若是意圖營利為精子、卵子等生殖細胞之買賣,因違反「人工生殖法」,最重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一、為配合政府推廣母乳哺育政策,一歲以下嬰兒奶粉或相關配方輔助食品,不得為廣告(網路刊登)或促銷。否則,有違「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得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範圍及定義如下:
(一)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替代品,於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前,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至六個月內嬰兒之營養需求。
(二)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指供逾六個月至十二個月之較大嬰兒,於斷奶過程中,配合嬰兒副食品所使用之配方食品,但不適用於六個月以下嬰兒單獨使用。
(三)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或嬰兒配方食品之替代品,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數月內患有失調、疾病或醫療狀況之嬰兒之特殊營養需求,直到較大時再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

    個人資料
近來網路詐騙案件頻傳,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個人資料(例如:姓名、電話、地址等)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因此,販賣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違者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處罰,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請店家務必注意。

    報稅相關憑證
若於網路上販賣統一發票(包含空白或已開立之發票)、銷售憑證或捐贈收據等得作為報稅憑證之單據,如因此違反「稅捐稽徵法」,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教導或鼓勵他人自殺之物品或書籍
此類商品之散布或販賣不僅危害公序良俗,且若刊登內容有鼓吹他人自殺之意,亦可能違反「刑法」之幫助他人自殺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贓物或只有使用權的物品

一、贓物為侵害他人財產權而得的物品(例如竊盜取得的3C產品、手錶、黃金等),並非透過正常手段取得所有權,不得於台灣樂天市場販賣。
二、只有使用權之物品(例如:權利車、承租之車輛或DVD、中華電信ADSL數據機等),因為沒有取得所有權,非由該物品之所有權人出賣,易生爭議,故不得在台灣樂天市場販賣。

    侵害智慧財產權之商品

一、販賣盜版之影音商品、電玩軟體、CD、DVD、圖畫、雕塑品或仿冒品等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而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或者自國外大量買入正版光碟、電玩軟體或原文書籍,未經國外權利人授權即在網路上販賣之行為,已構成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並販賣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平行輸入),前開行為均已違反「著作權法」,最重得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若是販賣未經商標權人授權而製作之仿冒品(例如:仿冒的LV、GUCCI包包、NIKE球鞋、極度乾燥外套、三麗鷗或迪士尼玩偶等),以及刊登商品圖文使用近似商標權人的商標(例如:DNKY即近似於DKNY、abibas近似於adidas、CUCCI近似於GUCCI等),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均已違反「商標法」之規定,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旅遊業務及交通票券(現階段暫不開放販售此類商品)

台灣樂天市場目前暫不開放販售旅遊業務及交通票券,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旅行業業務範圍: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