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物品具有殺傷力,對於社會危害性高,故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進行管制,不得於網路上販賣:
一、具有殺傷力之槍砲: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等。
二、具殺傷力之各類炸彈、爆裂物: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等。
三、非供正當使用之刀械: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各類型鏢刀、非農用掃刀、鋼筆刀、蛇刀、十字弓等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規定,禁止販賣之項目包含毒品、毒品產製品、專供吸食毒品之器具,違者最重得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併科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罌粟、大麻、安非他命等,及其種子、幼苗、花、葉等。
二、毒品產製品:包含使用前述原料(包括花、葉、種子)製成之任何產製品,例如大麻線香、鴉片線香、罌粟花保養品等。
三、專供吸食毒品之器具,如針筒等。
依「菸害防制法 」規定,以下商品不得於網路上販賣:
一、菸品: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等,違者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違者得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三、印有菸品商標之服飾、菸盒、打火機等衍生性商品,除非在外觀上能夠明顯確認其與廣告菸品無關,否則將視為菸品廣告,如有違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還請店家務必注意。
一、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產品目前已被列為藥品管理,未經核可不得販賣,否則有違「藥事法 」第22條,違者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不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產品,若宣稱療效(例如:幫助戒菸、減少菸癮等),將以違反藥事法及菸害防制法論處。
一、凡屬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例如:書籍、雜誌、漫畫、影片等),即便有附加封套或警告標示仍為違法,違者將以「刑法」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故一律禁止刊登此類商品。
二、若散布、播送或販賣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涉及兒童或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或有其意圖而持有前開商品,則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動物用藥品,係指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促進或調解其生理機能之原料藥、製劑或成藥。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驗局98年 5月19日防檢一字第0981472765號函釋:「查『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足供營業所需之面積,(二)通風良好環境清潔,(三)有六十燭光以上之光度,(四)與住家、不清潔處(所)有適當之隔離,(五)專設櫥櫃及鎖具,(六)需要冷藏、暗藏或冷凍者,有其設備。爰此,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有實體販賣場所販賣動物用藥品。綜合以上所述,網路販賣動物用藥品情境不符上開規定,故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不得於網路上販賣動物用藥品。」,如經查獲於網路刊登販售動物用藥品者,可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第1項之規定,若為主管機關公告之應施檢疫物(例如:進口之火腿、香腸、鵝肝醬、豬皮、含肉之烘焙餅類等)應於進口前,依規定申請檢疫。依同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擅自輸入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行為人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為防範非洲豬瘟疫情擴散,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8-3條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治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公告,刊登應施檢疫物者,須事前確認商品為合法輸入檢疫,如未經合法輸入檢疫者,不得於網路上刊登販售。違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18款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三規定案件裁罰基準,處新臺幣三萬至十五萬元之罰鍰,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為配合政府推廣母乳哺育政策,一歲以下嬰兒奶粉或相關配方輔助食品,不得為廣告(網路刊登)或促銷。否則,有違「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得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範圍及定義如下:
(一)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替代品,於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前,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至六個月內嬰兒之營養需求。
(二)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指供逾六個月至十二個月之較大嬰兒,於斷奶過程中,配合嬰兒副食品所使用之配方食品,但不適用於六個月以下嬰兒單獨使用。
(三)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或嬰兒配方食品之替代品,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數月內患有失調、疾病或醫療狀況之嬰兒之特殊營養需求,直到較大時再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
一、贓物為侵害他人財產權而得的物品(例如竊盜取得的3C產品、手錶、黃金等),並非透過正常手段取得所有權,不得於台灣樂天市場販賣。
二、只有使用權之物品(例如:權利車、承租之車輛或DVD、中華電信ADSL數據機等),因為沒有取得所有權,非由該物品之所有權人出賣,易生爭議,故不得在台灣樂天市場販賣。
一、販賣盜版之影音商品、電玩軟體、CD、DVD、圖畫、雕塑品或仿冒品等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而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或者自國外大量買入正版光碟、電玩軟體或原文書籍,未經國外權利人授權即在網路上販賣之行為,已構成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並販賣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平行輸入),前開行為均已違反「著作權法」,最重得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若是販賣未經商標權人授權而製作之仿冒品(例如:仿冒的LV、GUCCI包包、NIKE球鞋、極度乾燥外套、三麗鷗或迪士尼玩偶等),以及刊登商品圖文使用近似商標權人的商標(例如:DNKY即近似於DKNY、abibas近似於adidas、CUCCI近似於GUCCI等),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均已違反「商標法」之規定,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台灣樂天市場目前暫不開放販售旅遊業務及交通票券,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旅行業業務範圍: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